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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會

總綱

第一條:名稱本自治會定名為『台灣宣道神學院學生自治會』。

第二條:宗旨

  1. 生活上彼此相顧,靈命上彼此建立,工作上彼此服事。
  2. 成為學校與學生間之橋樑。

第三條:本自治會設於宣道神學院內。

會友

第四條:凡台灣宣道神學院學生(全修生為當然會友)

第五條:會友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 出席會友大會,並參與本會所推行各項事工之權利與義務。(凡自治會同工開會決定的活動,經由校方同意視為學校之活動)。
  2. 有選舉或罷免本會會長,也有被選為會長之權利。
  3. 全體會友有被委任為自治會同工之權利。
  4. 按學期繳納會費,會費數額由同工會提報並經會友大會通過後實施。
  5. 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不遵守者,由同工會報請院方依校規議處。
  6. 有連署提議案及建議各項事工之權利。

第六條:本自治會敦請牧育處主任為顧問。

組織與會議

第七條:本會以會友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八條:會友大會由會長為召集人,召開定期大會。(第一學期開學週召開一次)

第九條:

  1. 必要時由同工會決議或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友大會。
  2. 會友大會議案由同工會擬定之會友三人以上之連署提案得列入會友大會議案。

第十條:會友大會需三分之二會友出席為成會。

第十一條:會友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自治會同工會設會長,由會友大會中選出任期一年自同工交接後之暑期至次年第三學季結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會長下另設書記、總務、靈修等同工,由會長委任,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選舉與罷免辦法如下

  1. 選舉日期訂為每年第三學期舉行,日期由會決議實施。
  2. 選舉方式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並以得票數最高者且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有未迨之處由同工會於選舉前公佈細則。
  3. 若同工有重大過失而不肯悔改者經會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友大會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議案交由自治會會長執行,並報請院方議處。

第十五條:同工會之職責如下

  1. 執行會友大會決議之事項。
  2. 定期召開同工會(每季一次),計劃、檢討後公佈。
  3. 推行院方交付之事項。
  4. 提案修正(章程)。
  5. 籌辦會友大會事宜。
  6. 匯總會友所提之議案與建議,定期提出處理報告。

第十六條:各同工職責如下:*同工提出計劃經同工會通過後實施。

  1. 會長
    1. 代表本院所有學生,掌理學生自治會。
    2. 為學生自治會之當然召集人。
    3. 推動、協調、監督同工會各組事工。
    4. 代表學生參加學校指定會議。
    5. 開發自治會之資源。
  2. 靈修
    1. 推行屬靈生命小組。
    2. 協助院方安排各項屬靈操練。
    3. 推動相關之學術活動。
    4. 推行傳福音事工。
  3. 總務
    1. 負責本會之出納管理。
    2. 伙食委員收伙食費。
    3. 編列事工預算
    4. 每季製作財務報表。
  4. 書記
    1. 對內發佈消息。
    2. 會議記錄並保存本會相關資料。
    3. 同工會前一週收集同工將討論或報告事項。
    4. 其他一切相關之文字事工。
    5. 協助會議之進行。

第十七條:同工例會

  1. 每月定期舉行同工會,並由會長召開。
  2. 顧問師長為當然列席者。
  3. 必要時可邀請會友代表列席。
  4. 同工會決議方式細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友大會通過,向院方備案實行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修正,應由同工會決議提交會友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得修改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有疑問時,由會長解釋之(或本會之代表解釋)。

學生自治會組織圖

自治會會友大會
會長
院長
靈修
書記
總務